BB贝博ballbet登录入口: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6〕99号

来源:BB贝博ballbet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6-04-07 0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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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着装示证依法对位于平南县大新镇大新街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电线电缆”[品牌:邕缆;PVC塑胶电线;型号:BLV;标称电压:450/750V;截面:25mm2;标准长度100m;生产日期:2010年12月1日  南宁邕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明秀东路145号]1卷和“电线电缆”[品牌:桂牌;产品的名字: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产品型号:ZC-BLV;产品规格:4;执行标准:Q/445222 TW4-2023;标称电压:450/75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4-12  广西桂牌科技有限公司]1卷放在货架上待售。上述“电线电缆”的外包装和线体上未发现有CCC标签,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电线电缆”CCC证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电线电缆”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下达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5〕101号),并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平市监清单〔2025〕101号)。

  2025年12月9日经局领导依法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店长陈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0年07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平南县大新镇大新街设立平南县大新镇德才家电经营部,主要是做家用电器、液化炉具、液化热水器零售。当事人于2025年6月通过现金钱货两清交易方式分别购进上述“电线电缆”(产品型号:BLV)3卷、上述“电线电缆”(产品型号:ZC-BLV)4卷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截至2025年12月9日销售上述“电线电缆”(产品型号:BLV)2卷、上述“电线电缆”(产品型号:ZC-BLV)3卷。上述电线电缆”均为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上述“电线电缆”(产品型号:BLV)的购进价格85.00元/卷,销售价是102.00元/卷,已经销售了2卷,获得销货款204.00元,获得利润34.00元。上述“电线电缆”(产品型号:ZC-BLV)的购进价格25.00元/卷,销售价格30.00元/卷,已经销售了3卷,获得销货款90.00元,获得利润15.00元,上述两个品种“电线卷“电线电缆”按销售价计算价值132.00元已被我局依法扣押。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电线元。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人手持授权委托书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制作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查办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案件来源以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店长陈雪才进行询问制作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5、《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5〕101号)1份,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平市监清单〔2025〕101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行政执法记录照片1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对店长陈雪进行询问调查的真实性。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已于2026年02月0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6〕9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国家规定有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改正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二、处以经营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电线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98.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将罚(没)款缴至贵港市平南县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